根据******有限公司新建含铝废料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7万吨环保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55-******(环境影响评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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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有限公司新建含铝废料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7万吨环保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卫环函〔2025〕9号 | 2025年1月22日 |
附件:******有限公司新建含铝废料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7万吨环保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