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集项目概况
1、征集项目名称: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征集项目编号:K************
3、征集项目简介: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二、征集人信息
******财政局
2、联系人: 曾琦(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3、联系方式: 0791-******
4、联系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92号(咨询大厦)
三、入围供应商信息
1、采购包号:1
(1)采购包名称:靖安县2025-2027年度县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2)入围供应商信息:
******有限公司
地址:雷公尖
服务要求:
1 服务名称: 服务范围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本次框架协议采购人的范围是靖安县县直机关,响应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的范围作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定。
服务标准: 本次框架协议采购人的范围是靖安县县直机关,响应供应商不得对采购人的范围作任何附加条件的限定。
供应商响应内容: 靖安县县直机关
2 服务名称: 送修程序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政府采购中心车辆送修通知单》中相关内容,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2.对维修车辆承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需更换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服务标准: 1.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政府采购中心车辆送修通知单》中相关内容,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2.对维修车辆承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需更换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供应商响应内容: 1.承修方接收维修车辆时,应对送修车辆进行细致检查,详细填写《政府采购中心车辆送修通知单》中相关内容,交由托修方确认,确认完毕后双方盖章。 2.对维修车辆承修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需更换零部件,在征得托修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更换。
3 服务名称: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协议价格: 0 (%)
主要服务内容: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当日市场价×综合折扣率。综合折扣率最高为100%,各投标单位在系统中填写的报价应为XX%为折扣率。
服务标准: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当日市场价×综合折扣率。综合折扣率最高为100%,各投标单位在系统中填写的报价应为XX%为折扣率。
供应商响应内容: 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费用=当日市场价×综合折扣率。我公司报价折扣率为96%。
| 报价内容 | 计量单位 | 供应商报价类型 | 最高限价 | 供应商响应报价 |
|---|---|---|---|---|
| 按折扣率报价 | % | 折扣率 | 0 - 100 | 96 |
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应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靖安县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5、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设备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备清单参考如下: (1)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2)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四轮定位仪、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设备(不少于2台)、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悬架试验台、喷烤漆房及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调漆设备、特种工程车辆维修设备(铲车、空压机、履带吊、压力容器、汽车吊)。 (3)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7、应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 8、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靖安县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9、内免费拖车施救,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0、单独建立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公务用车维修情况统计表。 11、如成交后不将维修业务转包至非成交供应商,不替非成交供应商代开具定点维修车辆范围的车辆维修发票。 12、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三级”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3、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应在本次采购承诺和报价(最高限价)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其它服务。 14、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成交供应商应优先服务。 15、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经营场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低于采购时的条件,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服务标准: 1、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应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靖安县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5、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设备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备清单参考如下: (1)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2)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四轮定位仪、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设备(不少于2台)、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悬架试验台、喷烤漆房及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调漆设备、特种工程车辆维修设备(铲车、空压机、履带吊、压力容器、汽车吊)。 (3)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7、应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 8、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靖安县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9、内免费拖车施救,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0、单独建立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公务用车维修情况统计表。 11、如成交后不将维修业务转包至非成交供应商,不替非成交供应商代开具定点维修车辆范围的车辆维修发票。 12、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三级”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3、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应在本次采购承诺和报价(最高限价)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其它服务。 14、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成交供应商应优先服务。 15、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经营场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低于采购时的条件,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供应商响应内容: 1、对托修方所送车辆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大修不超过预定期限,保证托修方及时用车。 2、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报修电话后半小时内予以响应,并能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应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靖安县能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场地应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有业务接待室、客户休息区、预检工位、机电、钣金、喷漆工位、总成维修车间、配件库,并标识清楚。 5、人员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具有维修企业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和涂漆(车身涂装)人员、新能源汽车维修人员。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应符合GB/T 21338的规定,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6、设备配置应满足《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要求,设备清单参考如下: (1)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2)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车轮动平衡机、四轮定位仪、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设备(不少于2台)、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车身校正设备、悬架试验台、喷烤漆房及设备、喷油器试验设备、调漆设备、特种工程车辆维修设备(铲车、空压机、履带吊、压力容器、汽车吊)。 (3)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侧滑试验台、制动性能检验设备、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压床、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7、应对送修的各级各单位的送修车辆建立用户档案,一车一档,开展跟踪服务。 8、为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定期保养的车辆办理优惠索赔,定期免费检靖安县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9、内免费拖车施救,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全免,免费对维修的车辆进行洗车。 10、单独建立公务用车维修管理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的维修情况,单独核算维修费用,并认真、及时、准确地编报公务用车维修情况统计表。 11、如成交后不将维修业务转包至非成交供应商,不替非成交供应商代开具定点维修车辆范围的车辆维修发票。 12、按交通运输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标准和工艺规范,执行“三级”检验制度、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 因维修质量造成车辆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13、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应在本次采购承诺和报价(最高限价)范围内提供服务,不得其它服务。 14、如靖安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辆到成交供应商处维修,成交供应商应优先服务。 15、如在合同期内发生经营场所变更,应于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不低于采购时的条件,方可继续履行合同。
5 服务名称: 质量保证协议价格: 无需报价
主要服务内容: 1、在各级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2、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服务标准: 1、在各级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2、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供应商响应内容: 1、在各级各单位与成交供应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汽车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等,成交供应商应负全部责任。 2、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行业规定: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3、成交供应商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行业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配件质量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三包”。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良好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送修的各级各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成交供应商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担。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本框架协议有效截止日期为2027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