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一条: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调试,进行了环境保护设施调试公示,******有限公司对“子长县天任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做出调试延期公示:
(1)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时间
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2月26日
(2)公众索取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相关信息公开后,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方式向建设单位咨询。
(3)建设单位联系方式
******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市余家坪镇余家沟
联 系 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对上述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个人需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
******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